第 1 條 |
為落實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維護居住生活品質及公共安全,依都 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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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所稱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行為(以下簡稱違反案件),
係指於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
更地形,違反都市計畫法或內政部、彰化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命
令者。 |
第 3 條 |
裁處機關為違反案件所在地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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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經民眾檢舉或相關單位舉發疑似違反案件,經裁處機關查證屬實者,依本
辦法第五條規定裁處。
裁處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裁處相對人十四日陳述意見之機會。 |
第 5 條 |
違反案件裁處基準如附表。 |
第 6 條 |
違反案件裁處後,如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得輔導其合法化使用,
或改善期間受天候及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影響者,得於裁處書所定改善期
限屆滿前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期限最長為三個月。
前項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應於改善期間申請辦理變更都市計畫,該變
更都市計畫案審議期間,其展延期限依第三項規定辦理。
前項變更都市計畫案審議未通過者,應自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紀錄發文日
起一個月內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未依期限拆除、改建、停
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
第 7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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