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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執行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裁處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40175979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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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落實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維護居住生活品質及公共安全,依都
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行為(以下簡稱違反案件),
係指於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
更地形,違反都市計畫法或內政部、彰化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命
令者。
第 3 條
裁處機關為違反案件所在地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第 4 條
經民眾檢舉或相關單位舉發疑似違反案件,經裁處機關查證屬實者,依本
辦法第五條規定裁處。
裁處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裁處相對人十四日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 5 條
違反案件裁處基準如附表。
第 6 條
違反案件裁處後,如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得輔導其合法化使用,
或改善期間受天候及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影響者,得於裁處書所定改善期
限屆滿前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期限最長為三個月。
前項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應於改善期間申請辦理變更都市計畫,該變
更都市計畫案審議期間,其展延期限依第三項規定辦理。
前項變更都市計畫案審議未通過者,應自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紀錄發文日
起一個月內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未依期限拆除、改建、停
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