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訂定之。 |
第 2 條 |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本府,掌理稅捐稽徵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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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 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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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局依其業務,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 地價稅科 掌理田賦、地價稅之稽徵、違章漏稅之查緝等事項。
二 土地增值稅科 掌理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工程受益費之稽徵、違章漏稅之查緝等事項。
三 房屋稅科 掌理房屋稅、契稅之稽徵、違章漏稅之查緝等事項。
四 消費稅科 掌理使用牌照稅、娛樂稅之稽徵、違章漏稅之查緝等事項。
五 法務科 掌理違章漏稅案件列管及審理、行政救濟案件之審理、欠稅清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之推行等事項。
六 資訊科 掌理資訊管理、電子作業管制、機器操作、退稅、單照管理、稅款劃解等事項。
七 納稅服務科 掌理納稅服務、法令宣導、租稅教育、管制考核、研究發展等事項。
八 行政科 掌理文書、公文檢核、事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科之事項。 |
第 5 條 |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及便民服務設置分局辦理稅捐稽徵業務等事項,其配屬 員額由本局總員額內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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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局置秘書、科長、分局主任、審核員、股長、電子作業管理師、稅務員、科員、技佐、助理稅務員、辦事員、書記。 |
第 7 條 |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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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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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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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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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局各科及分局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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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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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八日修正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條文自一百年四月十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六條、第七條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日修正之第六條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三十一日修正之第四條條文自一百十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一條、 第六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