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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建築物恢復使用及供水供電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建使字第0980149540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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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築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四條
    之一及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關於許可建築物恢復
    使用及供水供電事宜,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規定申請恢復使用及供水供電對象,係指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
    條、第七十七條規定並依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以限期停止使用或停
    止供水供電之建築物,及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三條、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規定,並依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以限期停止使用或停
    止供水供電之建築物。
三、建築物申請恢復使用及供水供電之審查權責劃分如下:
(一)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本府建設處。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原列管項目:本府相關局、處。
(三)消防安全設備:本縣消防局。
四、建築物申請恢復使用及供水供電審查原則如下:
(一)建築物符合原核准用途使用。
(二)建築室內裝修拆空或恢復原核准使用。
(三)符合消防法規相關規定。
(四)違規生財器具已搬遷。
(五)繳清違規罰鍰。
(六)違章部分依據「彰化縣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申請案違建部
      分處理辦法」辦理。
五、建築物申請恢復使用及供水供電,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及圖說
    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建築物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及竣工圖影本(舊有合法房屋免附
      )。
(三)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或權狀影本)。
(四)建築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該建築物違反建築法或工廠管理輔導法之行政罰鍰處分書及繳納證
      明文件影本(無罰鍰者免附)。
(六)該建築物違反建築法或工廠管理輔導法改善後照片(建物正面含門
      牌、改善後之樓層內部裝修)。
(七)切結書。
(八)委任書(委任他人辦理時應檢附)。
    前項所稱申請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六、本府自收件掛號日起,應於三日內完成書面審查,申請書件不齊備者
    應詳為列舉,一次通知補正。申請人應於接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二十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依通知補正事項補正者,得予以退件。
    前項審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排定日程通知申請人及相關權責機
    關(單位)現場會勘:
(一)申請日期前一年內擅自變更供作八大行業或電子遊藝場使用者。
(二)建築物改善後照片無法充分顯示改善情形,經通知補正仍未符規定
      者。
七、前點現場勘查之內容如下:
(一)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及核准建築物
      平面圖說辦理。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原列管項目:依各目的事業相關法規辦
      理。
(三)消防安全設備: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
    現場會勘應由各權責機關(單位)分別填寫會勘紀錄。如現場會勘結
    果符合原核准用途使用,前項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得由建
    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人員或專業檢查機構簽證負責。
八、經權責機關(單位)勘查符合規定者,應於審查完竣或會勘之日起十
    日內彙整通知申請人,經審查不合格者,應將其不合格之處,詳為列
    舉,一次通知改善。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改善之日起二個月內,依通
    知事項改善完竣送請複審;逾期未送或複審仍不合規定者,得予以退
    件。
九、對於申請人所檢附之圖說、照片、證件資料,本府必要時得會請相關
    機關(單位)協助查證,若有虛偽不實,得移送檢調機關(單位)依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究辦,申請案件應予退件。
十、建築物申請恢復使用及供水供電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