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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1: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性別平等工作申訴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207222號
法規體系: 勞工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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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受僱者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訴時,以書面向彰化縣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申請。
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姓名、住居所、電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申請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
三、請求事項、事實及理由。
四、年、月、日。
第 3 條
申請人得於審議決定書送達前,撤回申訴。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申
訴。
第 4 條
申訴有程式不符規定之情形時,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十五日內補正。逾期
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 5 條
本府應自收到申請書於七日內展開調查,並於三個月內為申訴處理之決定
;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三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
第 6 條
本府為處理申訴案件,必要時,得指派本縣性別平等工作會委員二人以上
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請人、相對人及關係第三人之隱私權,調查結
束後,由專案小組作成調查報告,提平等會討論。
第 7 條
處理結果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該法律關係未確定前,本府得
依職權或申請,暫停申訴程序之進行,並通知申請人。
第 8 條
申訴案件之處理,以不公開為原則。
第 9 條
申訴案件若涉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時,本府於處理結果未作成書面資料前
,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第 10 條
本府應將處理結果作成書面資料,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相對人及其他相關
人。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