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彰化縣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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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彰化縣各鄉鎮市區衛生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於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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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婦幼衛生、社區護理、疾病防治、預防接種、國民營養、精神衛生、 衛生教育、衛生統計、食品衛生、營業衛生、家戶衛生及醫藥管理等 事項。 二、門診醫療、巡迴醫療、緊急救護及實驗診斷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衛生保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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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所依其屬性分為: 一、一般鄉鎮衛生所。 二、都市地區衛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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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所置主任一人,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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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所置醫師、護理長、護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 、護士。 本所置課員、辦事員。 第一項護理長由護理師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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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所得在村(里)設衛生室,並得依需要置護士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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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所視業務需要,得聘請特約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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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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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定,報本局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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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九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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