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所屬文化場所使用收費管理制度, 特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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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向本局申請使用文化場所及設備,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 。收費標準如附件(彰化縣立圖書館場地使用收費一覽表、彰化縣立美術 館場地使用收費一覽表、員林演藝廳場地使用收費一覽表及南北管音樂戲 曲館場地使用收費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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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使用時段如下: 一、彰化縣立圖書館(週一及週日晚上休館)上午場、下午場、晚上場。 二、員林演藝廳(週一休館)、南北管音樂戲曲館(週一及週日晚上休館 )及縣立美術館(週一及週日晚上休館)上午場、下午場、晚上場。 申請使用應依各場館場地收費一覽表提出申請表時填寫清楚,依申請時段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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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文化場所規費收入應繳交縣庫,保證金則俟活動完畢後,除有法定或意定 應沒入或扣減之情事者外,於回復原狀後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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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有下列情形者,得不收取使用場所之場地費。 一、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舉辦與其業務有關之活動,無上級等相 關單位資助經費者。 二、由本局主辦或協辦之各項活動。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單位,若其場次密集且活動性質或服務對象相近者,本 局得酌予限制免收費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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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公益性質之學術、講演、會議、展演等活動,若無其他機構、個人資助經 費或收取入場費用,經本局審查同意,僅收取空調費、清潔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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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營利(售票)之學術、講演、會議、展演等活動,加收使用費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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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標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討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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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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