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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文化局所屬文化場所使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321077號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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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所屬文化場所使用收費管理制度,
特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向本局申請使用文化場所及設備,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
。收費標準如附件(彰化縣立圖書館場地使用收費一覽表、彰化縣立美術
館場地使用收費一覽表、員林演藝廳場地使用收費一覽表及南北管音樂戲
曲館場地使用收費一覽表)。
第 3 條
使用時段如下:
一、彰化縣立圖書館(週一及週日晚上休館)上午場、下午場、晚上場。
二、員林演藝廳(週一休館)、南北管音樂戲曲館(週一及週日晚上休館
    )及縣立美術館(週一及週日晚上休館)上午場、下午場、晚上場。
申請使用應依各場館場地收費一覽表提出申請表時填寫清楚,依申請時段
使用。
第 4 條
文化場所規費收入應繳交縣庫,保證金則俟活動完畢後,除有法定或意定
應沒入或扣減之情事者外,於回復原狀後無息退還。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者,得不收取使用場所之場地費。
一、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舉辦與其業務有關之活動,無上級等相
    關單位資助經費者。
二、由本局主辦或協辦之各項活動。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單位,若其場次密集且活動性質或服務對象相近者,本
局得酌予限制免收費場次。
第 6 條
公益性質之學術、講演、會議、展演等活動,若無其他機構、個人資助經
費或收取入場費用,經本局審查同意,僅收取空調費、清潔費。
第 7 條
營利(售票)之學術、講演、會議、展演等活動,加收使用費二分之一。
第 8 條
本標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討一次

第 9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