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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103185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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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財產報告
第 71 條
財產管理機關(單位)應行編送之各類財產帳冊、表、卡之格式,由本府
另訂之。
第 72 條
財政處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就各管理機關(單位)依第十二條規定
列報之資料,將全年度動靜資料,依會計及審計程序彙總為之。
第 八 章 賦稅及其他
第 73 條
財產合於減免賦稅及工程受益費之規定者,應由管理機關(單位)向該管
稽徵機關或經徵機關辦理減免手續。
前項減免賦稅及工程受益費,經稽徵機關或經徵機關核定之文號及起訖日
期,應詳細記載,並彙報本府備查。
第 74 條
凡依法以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課徵對象之稅捐及工程受益費,應由管理機
關(單位)負擔,如己出借者,應約定由借用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