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103185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一 節 財產檢查
第 68 條
財政處得會同有關機關(單位)派員對各縣有財產管理機關(單位)之管
理情形,作定期或不定期之檢核。
前項檢核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第 69 條
各管理機關(單位)應隨時注意所出租、出借、撥用財產有無轉讓、頂替
或其他違約情事,並應訂期抽查。
第 70 條
遇有天然災害或其他意外事故,各管理機關(單位)應對受災區域內所管
理之財產,緊急實施檢查,並予適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