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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103185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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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之處分
第 55 條
廢舊或不適公用動產須處分者,應依事務管理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縣屬以
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因公務或業務需要,得議價讓售。
第 56 條
有價證券之出售,應由管理機關報經本府核准,依照有關法令辦理。
第 57 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財產上權利之處分,應分別按其財產類別,報經本府
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