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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103185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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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公用不動產之出租
第 45 條
屬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用土地,不得出租。但不妨礙都市計畫
用途之使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