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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103185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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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取得
第 20 條
縣屬各機關接受贈與財產時,應先查明有無糾紛,如有糾紛,應俟糾紛解
決後,再行辦理。
第 21 條
受贈之不動產應依其性質,由各該管理機關(單位)報經本府核准後辦理
受贈手續,並於完成受贈手續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贈與附有條件
時,應將擬訂合約報本府核准。
第 三 章 使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