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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103185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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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第 75 條
財產直接經管人員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致財產遭受損害時,除涉及刑
事責任部分,應由管理機關(單位)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外,並應負賠償責
任。但因不可抗力而發生損害時,其責任需經審計機關核定之。
管理機關首長及有關主管監督不力致發生前項情事,應按其情節予以議處

第 76 條
不動產經他人以虛偽之方法,為權利之登記,經管理機關(單位)查明確
實者,應即提起塗銷登記之訴,並得先行聲請假處分。
前項虛偽登記之申請及登記人員,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 77 條
鄉(鎮、市)公所未訂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者,得比照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鄉(鎮、市)有土地之處分、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應由鄉
(鎮、市)公所送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同意後,報本府核准。
第 77-1 條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得比照國有財產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8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