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103185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八 章 賦稅及其他
第 73 條
財產合於減免賦稅及工程受益費之規定者,應由管理機關(單位)向該管
稽徵機關或經徵機關辦理減免手續。
前項減免賦稅及工程受益費,經稽徵機關或經徵機關核定之文號及起訖日
期,應詳細記載,並彙報本府備查。
第 74 條
凡依法以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課徵對象之稅捐及工程受益費,應由管理機
關(單位)負擔,如己出借者,應約定由借用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