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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作業程序依據彰化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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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設計審議視申請規模分為幹事會或委員會審議。委員會審議依彰 化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並由 副主任委員及所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共同出席;幹事會審議由執行秘 書擔任主席,並由所有幹事二分之一以上共同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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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申請都市設計應依規定檢附申請書、查核表(如附件三、四、 五),並檢具完整圖說向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出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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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縣都市設計審議範圍如下: (一)本縣各都市計畫書圖中載明須經都市設計審議之地區。 (二)都市計畫區內公共工程: 1.綠地、廣場、公園、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兒童遊樂場、停車 場之開闢基地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2.三十公尺寬以上之道路工程案及其他本府指定為特殊或特定之商 業或景觀街道。 3.經指定之人行陸橋、地下道、高架道路及橋樑。 (三)公有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達六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前款公有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部分之樓地板面積達三千 平方公尺以上者。 (五)其他依規定須經本會審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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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都市設計審議案件之作業程序分為標準程序及簡化程序(如附件一及 附件二)。 下列申請案件得採用簡化程序: (一)私有建築基地面積小於八百平方公尺者。 (二)公有建築物新、增、改、修建之樓地板面積小於一千平方公尺者。 (三)容積移轉案件,接受基地所接受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小於一千平方公 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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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都市設計建築開發工程類應檢具圖件標準如下: (一)都市設計審議申請計畫書應具備:審議申請書、都市設計委託書及 圖樣。 (二)審議申請書應載明事項如下列: 1 申請人之姓名、地址、電話及簽章。 2 設計人之姓名、地址、電話及傳真號碼、開業證書字號及簽章。 3 設計標的地址、地號及土地使用分區用途。 (三)都市設計委託書:含委託書及甲、乙方簽章。 (四)建築計畫書及圖樣應包含: 1 設計標地位置圖:比例尺至少五千分之一、須載明基地位置及附 近道路情況及名稱,且至少須包含以基地中心點為圓心,八百公 尺為半徑所涵蓋之範圍。 2 基地現況圖及附近環境特徵指述:現況圖比例至少一千分之一, 應載明基地方向臨接道路寬度、鄰房層數、空地、現有巷道、設 施物、喬木植栽位置等,並配合照片清楚表達為原則。 3 簡述開發內容、設計目標及構想。 4 配置圖:比例尺至少三百分之一,表達建築物和周圍建築關係、 建物外部空間處理以及建築物和外部空間各類出入口、通道聯繫 及其周圍道路之動線關係。 5 敷地及環境影響分析圖:比例尺至少一千分之一,以基地相臨一 個街廓及預定建築物最大高度兩倍距離中較大者為範圍,表達建 物興建後對周圍環境衝擊影響分析。 6 量體關係圖:以簡單透視圖、草模型表達基地建築物與鄰近建築 物量體之組合方式、主從搭配及和諧關係。 7 都市計畫及建築法令規範檢討:檢討說明基地面積、建築物用途 、土地使用強度、建築物高度、裝卸及停車空間、院落深度、有 效開放空間計算、各層樓地板面積(含地下各層)公益性說明等 。 8 彰化縣都市設計審原則檢討。 9 建築圖:比例尺至少二百分之一,以平面、立面、剖面圖表達建 築物空間動線之聯繫,註明空間使用內容、建築物外牆形式(伸 港全興地區應設置部分斜屋頂型式)、材質及及色彩方案,並表 達其與周圍建築景觀之配合關係。 10 外部空間設計圖:比例尺至少一百分之一,含外部空間配置、植 栽計畫、設施物設計、地坪高程處理、鋪面質地與設計等。 11 建築管理公約及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執行計畫。 12 生態城市或綠建築評估報告計畫書: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七章檢 討。 (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停車數量超過一百五十部應檢附。 (六)消防救災空間及動線規劃:請依據內政部營建署頒布之「劃設消防 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提送相關說明文件及書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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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都市設計公共工程類應檢具圖件標準如下: (一)橋樑工程: 1 工程位置圖、範圍(五百分之一)及工址現況(一千分之一)。 2 平面、立面配置圖(五百分之一)。 3 簡述工程內容、設計目標及構想。 4 準斷面圖(五百分之一)。 (二)人行陸橋及地下道: 1 工程位置圖、範圍(五百分之一)及工址現況(一千分之一)。 2 平面、立面配置圖(五百分之一)。 3 簡述設計內容、目標及構想、陸橋外部或地下道內部空間處理, 出入口與連接人行道之動線關係。 4 規劃詳圖(五百分之一),含立剖面圖,註明陸橋外牆或地下道 內壁形式、材質及色彩方案,表達與周圍景觀之配合情形。 (三)公園、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 1 工程位置圖、範圍(五百分之一)及工址現況(一千分之一)。 2 平面、立面配置圖(五百分之一)。 3 簡述設計內容、目標及構想。 4 規劃詳圖(五百分之一),含平剖面圖、植栽計畫、照明水電設 計、設施物設計、地坪高程處理、鋪面質地與設計等。 5 綠覆率檢討說明。 (四)停車場: 1 工程位置圖、範圍(五百分之一)及工址現況(一千分之一)。 2 平面、立面配置圖(五百分之一)。 3 簡述設計內容、目標及構想、出入口與連接人行道之動線關係。 4 規劃詳圖(五百分之一),含平剖面圖(立立體停車場應再附立 剖面圖)、照明水電設計、設施物設計、鋪面質地與設計等。 (五)廣場 1 工程位置圖、範圍(五百分之一)及工址現況(一千分之一)。 2 平面、立面配置圖(五百分之一)。 3 簡述設計內容、目標及構想。 4 規劃詳圖(五百分之一),含平剖面圖、照明水電設計、設施物 設計、鋪面質地與設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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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本縣都市設計審議通過之案件,各機關於審查時,其變更設計事項 應再提送本府建設處重新審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其建築面積未增加而建築物高度降低在十分之一以下者。 (二)停車數量增多、樓地板面積增加、建築物高度變高、綠覆率增加或 戶數、平面尺寸、立面尺寸之調整在正負十分之一以下者。但停車 數量增加三十部以上者,或建築基地總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 以上者,不在此限。 (三)用途變更為影響強度較低或類似用途互換者。 (四)附屬設施之變更未影響景觀者。 (五)綠化設施係同一種別植栽種類(樹種或草種)變更者。 (六)經指定留設之開放空間,未變更可視性及可及性功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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