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5001628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類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七 章 檢核
第 一 節 財產檢查
第 68 條
財政處得會同有關機關(單位)派員對各縣有財產管理機關(單位)之管
理情形,作定期或不定期之檢核。
前項檢核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第 69 條
各管理機關(單位)應隨時注意所經管房地之保管使用狀況、有無被占用情形及所出租、出借、撥用財產有無轉讓、頂替或其他違約情事,並應定期抽查。
第 70 條
遇有天然災害或其他意外事故,各管理機關(單位)應對受災區域內所管
理之財產,緊急實施檢查,並予適當處理。
第 二 節 財產報告
第 71 條
財產管理機關(單位)應行編送之各類財產帳冊、表、卡,應至財政處設置之財產管理資訊系統下載使用
第 72 條
財政處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就各管理機關(單位)依第十二條規定
列報之資料,將全年度動靜態資料,依會計及審計程序彙總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