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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5001628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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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非公用不動產之利用
第 46 條
縣有不動產為改良利用、增加收益,管理機關(單位)得依有關法令規定,以設定地上權、委託、信託、合作或其他方式開發經營下列事業:
一、改良或開發土地。
二、興建房屋。
三、投資合作。
四、其他適當之事業。
前項開發經營事項,應由管理機關(單位)擬定開發計畫,載明規劃綱要
、土地價格、分成比例及處分方式等項,涉及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者,應依該條規定辦理處分程序。
第 47 條
利用公有土地、道路、建物設置停車場、堆積場、貨場或地上地下所有設施、裝設廣告物而使用者,除法令另有規定或政府機關使用經本府同意者外,應計收使用費,其收入悉數解繳縣庫。
前項使用費計收標準,由管理機關(單位)訂定或比照彰化縣縣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規定計收。
第 五 章 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