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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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103185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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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二 節 公用不動產之出租
第 45 條
屬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用土地,不得出租。但不妨礙都市計畫
用途之使用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