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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5001628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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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條
出租基地除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外,承租人需建築
使用時,管理機關(單位)報經本府核准後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前項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核發,應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 二 節 公用不動產之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