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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130175815號
法規體系: 人事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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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預防措施
四、本府各單位應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發生,保護本府人員不受性騷擾之威脅,建立友善工作環境,提升本府人員性別平權觀念。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
本府人員如於非本府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本府各單位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及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
五、本府各單位應妥善運用多元方式,加強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本府應就下列人員,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一)本府人員應接受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
(二)擔任主管職務以及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每年應定期接受相關教育訓練,並列為優先實施對象。
 
六、本府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及權責單位如下,並於本府網站公開揭示:
(一)本府公務人員、聘僱人員及臨時約僱人員:向人事處申訴
   
專線電話:04-7531432~5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432_1435@email.chcg.gov.tw
(二)本府技工、工友、駕駛及約用人員:向行政處申訴
   專線電話:04-7531053
   傳真:04-7222422
   電子信箱:a030160@email.chcg.gov.tw
(三)本府測量助理:向地政處申訴
      專線電話:04-7531573~7
   傳真:04-7290050
   電子信箱:Land@email.chcg.gov.tw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首長涉及性騷擾事件向各業管單位申訴。
七、本府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委會),負責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
申委會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或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其餘委員由本府人員及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聘(派)兼任之,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申委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做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申委會之召集視申訴人身分由各業管單位負責,其召集權責單位同第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