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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130175815號
法規體系:
人事類
立法理由:
修正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相關申訴書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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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肆、申訴決定或調查結果之處理
二十三
、
申委會對第十四點決定成立性騷擾行為之被申訴人,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並移請人事權責單位依規定辦理懲處或轉送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應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前開懲處程序,列席之被害人得對懲處程度陳述意見,並列入懲處決定重要參考。
二十四
、
屬性工法規範之申訴案件,經申委會作出成立決定者,應按勞動部規定之內容及方式,通知本府勞工處。
屬性騷法規範之申訴案件,申委會調查結果,應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本府社會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