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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103185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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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登記
第 9 條
縣有不動產由各該管理機關、單位向該管地政事務所以彰化縣名義辦理所
有權登記,及以各管理機關名義辦理管理機關登記。
第 10 條
動產、有價證券及財產上之權利,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保管及辦理權利登
記。
第 11 條
共有不動產應查明權屬後,按應有部分辦理登記。
已登記之不動產得與他共有人協議後辦理分割登記;不能協議分割者,可
訴請法院判決後辦理登記。
前項共有不動產之分割登記,應依法定程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