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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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103185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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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八 章 賦稅及其他
第 73 條
財產合於減免賦稅及工程受益費之規定者,應由管理機關(單位)向該管
稽徵機關或經徵機關辦理減免手續。
前項減免賦稅及工程受益費,經稽徵機關或經徵機關核定之文號及起訖日
期,應詳細記載,並彙報本府備查。
第 74 條
凡依法以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課徵對象之稅捐及工程受益費,應由管理機
關(單位)負擔,如己出借者,應約定由借用人負擔。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