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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輔導本府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成立體育班,發掘具有發展運動潛能 之學生,以建構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優秀運動人才培訓之體系為 目的、提升本縣運動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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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體育班設立或停辦,應由申請學校擬定設立或停辦計畫,向本府 提出申請。 本府為審查本縣縣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體育班(以下簡稱各校體育班 )之設立或停辦,應組成體育班審查委員會,辦理相關審查事宜;審 查結果依行政程序簽奉後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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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校申請設立體育班應符合下列各款事項: (一)申請設置專長運動種類須達最近一屆將舉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以 下簡稱奧運)及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之競賽種類三分之二 以上。 (二)各校設立基準如下: 1.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每校每年級設立一班,其發展之運動種類以 三類為限。但為建構本縣優秀運動人才培訓體系,經本府專案核 定者,每年級得設立二班以上,其原發展運動之種類為田徑、游 泳或體操之一者,並得增加發展一類運動種類。 2.高級中等學校每校每年級設立一班,其發展之運動種類以四類為 限。但經本府專案核定者,每年級得設立二班以上,並得增加發 展三類以下之運動種類;其增加之類別,以奧林匹克運動會之必 辦運動種類為限。 3.體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應銜接鄰近前一教育階段體育班發展之 運動種類。 (三)申請設置專長運動種類應符合下列成績: 1.奧運及亞運運動種類:為學校最近兩年重點發展之運動種類,且 曾獲得全國性比賽前八名或破大會紀錄;曾獲本縣中小學聯合運 動會、縣運、縣長盃各類競賽第一名。 2.非奧運及亞運運動種類:應以世界運動會及全民運動會舉辦或本 土性特色發展之運動種類為限,並於兩年內曾獲得全國性比賽前 八名或破大會紀錄。 3.全國性比賽係指經最高教育、體育行政主管機關主辦或核定升學 輔導之競賽。 (四)提出申請之學校須具備該項運動專長之合格體育教師或合格專任運 動教練,及符合教學及訓練器材、場地等基本設備或替代方案,並 能組織後援會,結合社會資源,籌措體育班發展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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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申請設立體育班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各校應向本府提出設置體育班之申請計畫書及相關資料,內容應包 含: 1.計畫緣起。 2.學校體育班發展委員會組織及運作。 3.學校訓練場地、設備、器材及經費預算編列。 4.發展之運動種類、學生來源、招生方式與名額、教師及教練名冊 。 5.培訓與參賽計畫、運動科學、傷害防護及獎勵措施。 6.課程與教學規劃,應包括科目、授課時數、學分數及成績考核等 項目。 7.課業及生活輔導,應包括升學、補救教學、住宿、膳食及交通等 項目。 (二)前款申請計畫書,由體育班審查委員會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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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體育班發展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各相關行政主管、家長 與體育教師代表及教練擔任委員;單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 數三分之一。 各校體育班發展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課程與教學規劃。 (二)運動訓練之督導。 (三)運動科學之應用。 (四)運動傷害之防護。 (五)體育班之督導、輔導及考評。 (六)其他有關體育班發展事項。 各校體育班發展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另各校體育組應負責體 育班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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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體育班之設立,高級中等學校自一年級開始,國民中學自七年級 開始,國民小學自五年級開始逐年推進;各校體育班除縣立高中部及 情況特殊,經專案核准者外,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體育班,每班學生 人數,以十五人至三十人為限;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每班學生人數 ,以十五人至四十五人為限,且不得以增班方式辦理。 國民中小學體育班之入學,由本府就下列事項訂定,並納入學校招生 簡章: (一)招生運動種類及名額。 (二)術科測驗及口試等錄取方式。 (三)成績評量及運動競賽證明文件。 (四)在學證明文件或畢業證書。 (五)其他必要之入學條件。 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之入學,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及中 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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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課程區分及師資遴聘如下: (一)一般學科課程:由學校合格教師擔任。 (二)專業學科課程:由學校合格體育教師擔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合格 體育教師兼任。 (三)專項術科課程:由學校合格體育教師或專任運動教練擔任;必要時 得聘請校外合格體育教師或專任運動教練兼任。 前項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之資格、鐘點費或各項津貼,依本府相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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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國民中小學體育班之課程,應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實施。 專項術科課程於上課日之第六節課起實施,國中每週以十節課為原則 ,國小每週以八節課為原則,其中含體育課及健康領域課,不含晨間 、午休時間;必要時,得自本府所定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 則之非學習節數實施。 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課程,應依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課程綱要實施; 並得利用晨間、例假日或寒、暑假,對學生實施課業輔導及集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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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體育班之教學重點如下: (一)品德及法治教育。 (二)體育專業知能。 (三)競技運動專長表現技能。 (四)運動鑑賞及應用指導能力。 (五)國際運動發展趨勢之認識及視野。 (六)溝通表達及生活適應能力。 前項第二款體育專業知能,應包括運動傷害防護、運動禁藥、運動競 技訓練及其他基礎運動科學內容,並適度融入授課範圍。 學校健康中心,應保存學生運動傷害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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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校應建立體育班學生之資料檔案,並追蹤輔導。 各校應重視體育班學生之學習生活,提供課業、生活及生涯輔導。體 育班學生成績評量或成績考查,未達各該法規規定及格基準者,學校 應積極輔導,並進行補救教學。 學生因故不適宜繼續在原班就讀時,應積極輔導其轉班;學生就讀之 體育班經依第十三點規定停辦時,應積極輔導其轉校;必要時,國民 中小學學生得由本府分發至其他學校,高級中學學生得由本府轉介至 其他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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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設立體育班之學校應依實際需要,將體育班經費列入校務發展計畫 ,並得尋求社會資源,籌募體育班發展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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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訪視與評鑑: (一)本府應邀集專家學者、運動團體或法人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訪 視小組,赴各校體育班訪視;訪視結果,作為本府督導學校改進 之依據;改進結果,應作為評鑑項目之一。 (二)體育班實施績效由本府教育處每學年度派員實施考核。考核成果 優異、經營管理優良並舉辦示範觀摩會推展其經驗者,予以獎勵 ,對指導訓練成績卓著者得由學校列舉事實,報請本府敘獎,辦 理績效不彰者予以要求限期內改善,如未限期內改善,經體育班 審查委員會專案決議,得要求停止設立。 (三)各校表現優異選手之考核辦法,應由學校自定之。 (四)學校體育班發展委員會應辦理校內自我評鑑,並由學校於每年六 月三十日前,將結果報府備查後,就自我評鑑相關資料,登錄於 全國各級學校運動人才資料庫資訊系統。 (五)評鑑結果,應列為校務評鑑、校長成績考核及校長遴選之重要參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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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體育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情 節重大者,應予停辦: (一)學校違反體育班設立目標。 (二)學校未依核准之體育班設立計畫執行或未核實編列預算。 (三)運動教練、教師或學生違反運動禁藥管制相關法令規定或影響校 譽。 (四)未落實補救教學,致學生學業成績持續表現低落。 (五)學校招生未達第六點設班人數最低基準。 (六)未落實辦理運動傷害防護工作,致學生持續發生運動傷害。 各校體育班因故無法繼續辦理時,應在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 停辦,由本府專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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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未規定者,得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及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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