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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置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060284034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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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輔導本府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成立體育班,發掘具有發展運動潛能
    之學生,以建構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優秀運動人才培訓之體系為
    目的、提升本縣運動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體育班設立或停辦,應由申請學校擬定設立或停辦計畫,向本府
    提出申請。
    本府為審查本縣縣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體育班(以下簡稱各校體育班
    )之設立或停辦,應組成體育班審查委員會,辦理相關審查事宜;審
    查結果依行政程序簽奉後核定之。
三、各校申請設立體育班應符合下列各款事項:
(一)申請設置專長運動種類須達最近一屆將舉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以
      下簡稱奧運)及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之競賽種類三分之二
      以上。
(二)各校設立基準如下:
      1.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每校每年級設立一班,其發展之運動種類以
        三類為限。但為建構本縣優秀運動人才培訓體系,經本府專案核
        定者,每年級得設立二班以上,其原發展運動之種類為田徑、游
        泳或體操之一者,並得增加發展一類運動種類。
      2.高級中等學校每校每年級設立一班,其發展之運動種類以四類為
        限。但經本府專案核定者,每年級得設立二班以上,並得增加發
        展三類以下之運動種類;其增加之類別,以奧林匹克運動會之必
        辦運動種類為限。
      3.體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應銜接鄰近前一教育階段體育班發展之
        運動種類。
(三)申請設置專長運動種類應符合下列成績:
      1.奧運及亞運運動種類:為學校最近兩年重點發展之運動種類,且
        曾獲得全國性比賽前八名或破大會紀錄;曾獲本縣中小學聯合運
        動會、縣運、縣長盃各類競賽第一名。
      2.非奧運及亞運運動種類:應以世界運動會及全民運動會舉辦或本
        土性特色發展之運動種類為限,並於兩年內曾獲得全國性比賽前
        八名或破大會紀錄。
      3.全國性比賽係指經最高教育、體育行政主管機關主辦或核定升學
        輔導之競賽。
(四)提出申請之學校須具備該項運動專長之合格體育教師或合格專任運
      動教練,及符合教學及訓練器材、場地等基本設備或替代方案,並
      能組織後援會,結合社會資源,籌措體育班發展經費。
四、各校申請設立體育班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各校應向本府提出設置體育班之申請計畫書及相關資料,內容應包
      含:
      1.計畫緣起。
      2.學校體育班發展委員會組織及運作。
      3.學校訓練場地、設備、器材及經費預算編列。
      4.發展之運動種類、學生來源、招生方式與名額、教師及教練名冊
        。
      5.培訓與參賽計畫、運動科學、傷害防護及獎勵措施。
      6.課程與教學規劃,應包括科目、授課時數、學分數及成績考核等
        項目。
      7.課業及生活輔導,應包括升學、補救教學、住宿、膳食及交通等
        項目。
(二)前款申請計畫書,由體育班審查委員會審核。
五、學校體育班發展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各相關行政主管、家長
    與體育教師代表及教練擔任委員;單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
    數三分之一。
    各校體育班發展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課程與教學規劃。
(二)運動訓練之督導。
(三)運動科學之應用。
(四)運動傷害之防護。
(五)體育班之督導、輔導及考評。
(六)其他有關體育班發展事項。
    各校體育班發展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另各校體育組應負責體
    育班行政工作。
六、學校體育班之設立,高級中等學校自一年級開始,國民中學自七年級
    開始,國民小學自五年級開始逐年推進;各校體育班除縣立高中部及
    情況特殊,經專案核准者外,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體育班,每班學生
    人數,以十五人至三十人為限;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每班學生人數
    ,以十五人至四十五人為限,且不得以增班方式辦理。
    國民中小學體育班之入學,由本府就下列事項訂定,並納入學校招生
    簡章:
(一)招生運動種類及名額。
(二)術科測驗及口試等錄取方式。
(三)成績評量及運動競賽證明文件。
(四)在學證明文件或畢業證書。
(五)其他必要之入學條件。
    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之入學,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及中
    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規定辦理。
七、課程區分及師資遴聘如下:
(一)一般學科課程:由學校合格教師擔任。
(二)專業學科課程:由學校合格體育教師擔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合格
      體育教師兼任。
(三)專項術科課程:由學校合格體育教師或專任運動教練擔任;必要時
      得聘請校外合格體育教師或專任運動教練兼任。
    前項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之資格、鐘點費或各項津貼,依本府相關規
    定辦理。
八、國民中小學體育班之課程,應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實施。
    專項術科課程於上課日之第六節課起實施,國中每週以十節課為原則
    ,國小每週以八節課為原則,其中含體育課及健康領域課,不含晨間
    、午休時間;必要時,得自本府所定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
    則之非學習節數實施。
    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課程,應依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課程綱要實施;
    並得利用晨間、例假日或寒、暑假,對學生實施課業輔導及集訓。
九、體育班之教學重點如下:
(一)品德及法治教育。
(二)體育專業知能。
(三)競技運動專長表現技能。
(四)運動鑑賞及應用指導能力。
(五)國際運動發展趨勢之認識及視野。
(六)溝通表達及生活適應能力。
    前項第二款體育專業知能,應包括運動傷害防護、運動禁藥、運動競
    技訓練及其他基礎運動科學內容,並適度融入授課範圍。
    學校健康中心,應保存學生運動傷害紀錄。
十、學校應建立體育班學生之資料檔案,並追蹤輔導。
    各校應重視體育班學生之學習生活,提供課業、生活及生涯輔導。體
    育班學生成績評量或成績考查,未達各該法規規定及格基準者,學校
    應積極輔導,並進行補救教學。
    學生因故不適宜繼續在原班就讀時,應積極輔導其轉班;學生就讀之
    體育班經依第十三點規定停辦時,應積極輔導其轉校;必要時,國民
    中小學學生得由本府分發至其他學校,高級中學學生得由本府轉介至
    其他學校。
十一、設立體育班之學校應依實際需要,將體育班經費列入校務發展計畫
      ,並得尋求社會資源,籌募體育班發展經費。
十二、訪視與評鑑:
  (一)本府應邀集專家學者、運動團體或法人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訪
        視小組,赴各校體育班訪視;訪視結果,作為本府督導學校改進
        之依據;改進結果,應作為評鑑項目之一。
  (二)體育班實施績效由本府教育處每學年度派員實施考核。考核成果
        優異、經營管理優良並舉辦示範觀摩會推展其經驗者,予以獎勵
        ,對指導訓練成績卓著者得由學校列舉事實,報請本府敘獎,辦
        理績效不彰者予以要求限期內改善,如未限期內改善,經體育班
        審查委員會專案決議,得要求停止設立。
  (三)各校表現優異選手之考核辦法,應由學校自定之。
  (四)學校體育班發展委員會應辦理校內自我評鑑,並由學校於每年六
        月三十日前,將結果報府備查後,就自我評鑑相關資料,登錄於
        全國各級學校運動人才資料庫資訊系統。
  (五)評鑑結果,應列為校務評鑑、校長成績考核及校長遴選之重要參
        據。
十三、體育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情
      節重大者,應予停辦:
  (一)學校違反體育班設立目標。
  (二)學校未依核准之體育班設立計畫執行或未核實編列預算。
  (三)運動教練、教師或學生違反運動禁藥管制相關法令規定或影響校
        譽。
  (四)未落實補救教學,致學生學業成績持續表現低落。
  (五)學校招生未達第六點設班人數最低基準。
  (六)未落實辦理運動傷害防護工作,致學生持續發生運動傷害。
      各校體育班因故無法繼續辦理時,應在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
      停辦,由本府專案處理。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者,得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及本府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