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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使用申請個案變更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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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為審核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
    款、第四款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
    變更審議規範等規定之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使用申請個案,特訂
    定「彰化縣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使用申請個案變更作業程序」。
二、申請者應檢具變更計畫申請書十份,其內容需包括下列各項:
(一)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使用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使用土地清冊。
(三)土地變更範圍之地籍圖及土地登記謄本。(正本一份;且為三個月
      內核發)
(四)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正本一份;且為八個月內核發)
(五)土地變更範圍之全部地籍套繪都市計畫圖。
(六)土地使用變更同意書。(如附表二)
(七)都市計畫變更內容概要,其內容至少包括:
      1.變更位置及範圍。
      2.土地使用現況。
      3.變更理由。
      4.變更內容。
      5.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內容概要。(如附表三)
(八)環境現況調查資料(其內容至少需包括環境地質、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評估調查資料,且需專業技師簽證)。
(九)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十)工廠清冊。(單一工廠者免附)
(十一)申請範圍內工廠搬遷意願書。
    已完成遷廠、停止生產或未開發之工業區,無須檢附第九款至十一款
    文件。
三、其他都市計畫法令另有規定者,按其規定辦理。
四、申請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使用審核摘要表(如附表三)。
五、申請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使用審核流程圖(如附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