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彰化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第二條,名稱並修正為「彰化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
主管機關: |
彰化縣政府教育處 |
發布機關: |
彰化縣政府法制處 |
發布日期: |
108.01.09 |
發布字號: |
府法制字第1080001639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修正「彰化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第二條,名稱並修正為「彰化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 |
法規名稱: |
彰化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 |
內容: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需要協助幼兒,係指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者:
一 低收入戶子女。
二 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 身心障礙。
四 原住民。
五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前項第一款所稱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文
件者。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中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之一第一
項規定,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
有證明文件者。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身心障礙,指依特殊教育法第三條規定,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
安置,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原住民,指依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規定,經認
定具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之身分者。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四條第一項規定,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
定,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指符合法定中度以上身
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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