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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9:27

修正「彰化縣文化局管理彰化縣立圖書館閱覽規定」第三點

主管機關: 彰化縣文化局
發文機關: 彰化縣文化局
發文日期: 109.02.07
發文字號: 府授文圖字第1090039079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彰化縣文化局管理彰化縣立圖書館閱覽規定」第三點
法規名稱: 彰化縣文化局管理彰化縣立圖書館閱覽規定
明: 為明確規範借閱證逾期展期使用期限,爰修正第三點第八款增訂借閱證之展期繼續使用之期限為「展期一次五年」字句。
容:
借閱證(借書證)申請:
(一)本館與本縣二十六鄉(鎮、市)立圖書館互為連線館,借閱證通用,已持有本縣鄉(鎮、市)立圖書館借閱證者,不需重新申請本館借閱證。
(二)個人借閱證:每人限辦一張。
1.中華民國國民:應持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駕照、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本申請,使用期限為五年。
2.
外籍人士、外僑、大陸地區人民:應持護照正本或居留證正本申請,使用期限以居留期限為原則,最長為一年。
3.持RFID MIFARE卡(如:悠遊卡、一卡通、NFC手機等)經設定後可做為借閱證使用。
(三)家庭借閱證:每戶限辦一張。設籍本縣之家戶,其成員憑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戶口名簿正本(或三個月內有效之全戶戶籍謄本)申請,使用期限為五年。
(四)團體借閱證:設籍於彰化縣登記有案之公私立學校及機關團體。
1.公私立學校:每位教師或法定代理人限辦一張,憑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服務證(識別證)或服務證明文件申請。
2.機關團體:每機關團體限辦一張,持立案證明文件及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正本申請。
3.使用期限為一年,有效期限屆滿時,申請人應持立案證明文件及身分證辦理資料更新,俾憑辦理展延,展延期限為一年。
(五)
本規定所稱身分證明文件係指:本國人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駕照、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外國人為護照、居留證;未領取國民身分證之未成年人可以健保卡代替。

(六)個人、家庭借閱證代辦:
1.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借閱證時,得出具委託書並檢具申請人暨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委託代理人辦理。
2.持雙方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能證明為直系親屬或配偶者,得免出具委託書代為辦理。
3.
未領取國民身分證之未成年人,由父母或監護人持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戶口名簿正本(或三個月內有效之全戶戶籍謄本)免出具委託書代為辦理。
(七)持RFID MIFARE卡(如:悠遊卡、一卡通、NFC手機等)申辦設定或取消代替借閱證者,應持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辦理。
(八)借閱證核發後如資料有變更,應主動通知本館辦理更正;借閱證如逾使用期限,本人應持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到館辦理展期,展期一次五年(需重新核對個人資料無誤後,方得展期繼續使用)。
(九)
借閱證申請應遵循國內、外法律規範,並且對於個人所屬帳號、密碼所發生之情事負全部責任。
(十)借閱證本人應善盡保管借閱證之責:
1.借閱證不得重複申請或轉借他人使用。
2.借閱證或經本館設定代替借閱證之RFID MIFARE卡片遺失時應立即向本館辦理掛失登記。
3.若因轉借或未掛失致發生冒用情事,借閱證本人應自負相關賠償之責,且本館得取消其借閱權利。
(十一)
借閱證遺失或破損得申請補(換)發,應持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並繳付工本費新臺幣(以下同)五十元(如有罰、賠款應先繳清)。讀者經繳納補(換)證工本費並領取收據後,不得請求退款。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