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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5:37

修正「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設施暨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表」,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彰化縣政府工務處
發文機關: 彰化縣政府工務處
發文日期: 109.02.06
發文字號: 府工運字第1090037407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設施暨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表」,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設施暨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表
明: 本表係依彰化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設施暨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訂定,交通部於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七日交路字第一○八五○一四四三六一號令公布修正「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部分條文,其中第四條第一項後段規定,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及安全者,得放寬臨接道路實際寬度之限制,爰參照該辦法規定擬具「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設施暨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表」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內容如下:
一、工務處審查項目第三點,增列「但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及安全者,其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小型車得為五公尺以上;大型車得為六公尺以上。」。
二、調整核章欄位。
容:

本表係依彰化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設施暨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訂定,交通部於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七日交路字第一○八五○一四四三六一號令公布修正「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部分條文,其中第四條第一項後段規定,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及安全者,得放寬臨接道路實際寬度之限制,爰參照該辦法規定擬具「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設施暨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表」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內容如下:

  1. 工務處審查項目第三點,增列「但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及安全者,其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小型車得為五公尺以上;大型車得為六公尺以上。」。
  2. 調整核章欄位。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