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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彰化縣消費者服務中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企字第1050251275號令
法規體系:
人事類
立法理由:
本縣消費者服務中心組織規程總說明.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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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本規程依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自中華民國 103 年1月1日發布(府人企字第1030030045號)。
依據本府105年度第3次員額評鑑會議決議,本縣消費者服務中心於105年8月1日併入本府法制處,原其組員2人移撥至本府法制處改置科員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