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彰化縣政府訂定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彰化縣政府府授文資字第 0960001549 號函
修正第 3 點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彰化縣政府府授文資字第 0970000517 號函
修正第 3 點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彰化縣政府府授文資字第 0970155646 號函
修正
5.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四日彰化縣政府府授文資字第 1000000998 號
函修正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彰化縣政府府授文資字第 103028321
1 號函修正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六日彰化縣政府府授文資字第 1060114835 號
函修正全文 11 點
8.因文化部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明定有形文化資產類別,並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本縣業依該辦法分別組成各審議委員會,爰停止適用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