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彰化縣政府(91)彰主四字第 4972 號
函訂定;並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彰化縣政府(92)彰主四字第 1357 號
函修正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彰化縣政府彰主四字第 0930003137 號
函修正
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彰化縣政府彰主四字第 0940003618 號函
修正
5.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三日彰化縣政府彰主人字第 1040000504 號
函修正;並自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三日起實施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彰化縣政府彰主人字第 1050000604 號函
修正;並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起實施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彰化縣政府彰主人字第 1060000004 號函
修正;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