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四日彰化縣政府府地價字第 0960057983 號函修
正第 3 點條文及增訂第 11 點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彰化縣政府府地價字第 0970095755 號函
修正名稱及第 1、3、4 點條文
3.中華民國106 年12 月21 日府地開字第1060439845 號函刪除第3 點第1 項第11款及第3 項 並修正第4項
4. 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9 日府地開字第1080248340 號函新增第4 點規定,其餘點次配合遞移
5.中華民國109 年6 月18 日府地開字第1090209102 號函將原第一款至第八款移列至修正規定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八目、增訂第二款、原第九款內容移列至修正規定第三款
6.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府地開字第1110050264號函修正第2點規定
7.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府地開字第1130205595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2、3、6、10及11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