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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彰化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50207670號
法規體系: 水利資源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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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臺北縣政府府法字第 0930089518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44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 0950206846 號
  修正發布第 20、24~28、30、3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 0960262767 
  號令修正公布第 1、2、13、23~28、36、40 條條文;增訂第 20-1、3
  4-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 0970030448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0、31、34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七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 1070286783 號
  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45 條
 (原名稱:彰化縣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處理自治條例;新名稱:彰
  化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6.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日彰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14002253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6、10、 15、17、20、21、23、24、25、26、27、
  28、30、31、32、34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一日彰化縣政府府行法第1150207670號令修正
   公布第2、3、4、12、14、15、24、30、32、33、39、40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