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臺北縣政府府法字第 0930089518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44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 0950206846 號
修正發布第 20、24~28、30、3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 0960262767
號令修正公布第 1、2、13、23~28、36、40 條條文;增訂第 20-1、3
4-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 0970030448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0、31、34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七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 1070286783 號
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45 條
(原名稱:彰化縣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處理自治條例;新名稱:彰
化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