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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所屬學校教師節敬師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6 月 03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配合教師節敬師活動,並激勵及感謝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所屬學校教職員工終年辛勞,本府依據教育部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
    臺教師(一)字第 1040092604 號函及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
    激勵辦法第六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發放對象為本府所屬各級學校編制員額內之教職員工(含長期
    代理教師)。


三、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工之教師節敬師獎勵,原則由本府統籌辦理
    ,各校亦得申請辦理。


四、各校教職員工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配合教師節活動給予獎勵
    :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
(二)熱心服務,不辭辛勞,積極解決重大問題,確有成效。
(三)依機關學校訂定之推動參與建議措施,提出創新改善意見,經評估
      採行確有成效。
(四)提出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有具體績效。
(七)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五、本府獎勵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工,得發給禮品(商品禮券),每年度
    獎勵人數依所屬各級學校當年度八月一日現有編制員額合計數,個人
    獎勵額度依其事蹟頒發新臺幣三百元等值禮品(商品禮券)。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放教師節敬師禮品(商品禮券):
(一)最近二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彈劾者。
(二)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曾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三)當年度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累積達申誡以上之處分者。
(四)最近二年之考績(成、核)均受考列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者。


七、各校提報教師節敬師獎勵名冊,應敘明表現事蹟(附表一、附表二)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送本府教育處彙整,並將上列獎勵於教師節前
    頒發。


八、各校提報之教師節獎勵名冊,事後發現其事蹟有不實之情事,應追繳
    其獎勵。


九、辦理教師節獎勵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