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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教師節敬師活動,並激勵及感謝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所屬學校教職員工終年辛勞,本府依據教育部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 臺教師(一)字第 1040092604 號函及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 激勵辦法第六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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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發放對象為本府所屬各級學校編制員額內之教職員工(含長期 代理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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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工之教師節敬師獎勵,原則由本府統籌辦理 ,各校亦得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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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教職員工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配合教師節活動給予獎勵 :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 (二)熱心服務,不辭辛勞,積極解決重大問題,確有成效。 (三)依機關學校訂定之推動參與建議措施,提出創新改善意見,經評估 採行確有成效。 (四)提出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有具體績效。 (七)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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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獎勵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工,得發給禮品(商品禮券),每年度 獎勵人數依所屬各級學校當年度八月一日現有編制員額合計數,個人 獎勵額度依其事蹟頒發新臺幣三百元等值禮品(商品禮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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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放教師節敬師禮品(商品禮券): (一)最近二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彈劾者。 (二)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曾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三)當年度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累積達申誡以上之處分者。 (四)最近二年之考績(成、核)均受考列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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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校提報之教師節獎勵名冊,事後發現其事蹟有不實之情事,應追繳
其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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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教師節獎勵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