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機關臨時約聘(僱)人員之進用
,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臨時約聘(僱)人員,指由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
之研究計畫經費進用之人員。
接受中央機關補助及特種基金進用之人員,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三、擔任臨時約聘(僱)人員,應具資格條件如下:
(一)經公立醫院檢查體格合格,具有擬任工作所需之知能條件。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接受中央機關補助或委託研究經費進用之臨時約聘(僱)人員,應依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辦理。
臨時約聘(僱)人員應具之知能條件及報酬標準如附件一。
四、臨時約聘(僱)人員工作期限,依契約規定。聘(僱)用期間如聘僱
用經費不足,應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受聘(僱)人已屆滿六十
五歲、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應即辦理退休。
五、臨時約聘(僱)人員應訂立契約,並俟簽妥契約後始予報到。契約內
容如下:
(一)聘(僱)用期間。
(二)擔任工作內容。
(三)聘(僱)用期間報酬。
(四)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解聘(僱)原因。
(五)其他必要事項。
契約書格式如附件二。
六、臨時約聘(僱)人員之報酬應視工作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應具備
之知能條件,依附件一報酬標準表薪點,折合通用貨幣後於聘(僱)
用契約中訂定之。
七、臨時約聘(僱)人員,除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外,不適用公
務人員任用法、俸給法、考績法、退休法、撫卹法、保險法、約聘僱
人員離職儲金辦法、死亡撫慰金等法規之規定,於取得公務人員任用
資格後,其依本要點聘(僱)用之年資,不予採計提敘俸級,亦不得
併計為退休年資。
八、各機關於聘(僱)用經費可容納範圍內,得比照行政院當年度核定之
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九、臨時約聘(僱)人員於聘(僱)用期間死亡,其死亡當月之報酬准予
支給。
十、臨時約聘(僱)人員之給假,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
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十一、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進用臨時約聘(僱)人員,以公開甄選為原
則。
十二、本府暨所屬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
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約聘(僱)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
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
用。但機關首長就任前,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已於本
機關或所屬機關擔任臨時約聘(僱)人員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不受迴避進用規定之臨時約聘(僱)人員,不包括原契約
之期限屆滿或其他原因終止後,由機關首長另訂契約進用之情形。
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期間內,不
得新進用臨時約聘(僱)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