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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臨時約聘僱人員進用要點
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機關臨時約聘(僱)人員之進用
    ,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臨時約聘(僱)人員,指由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
    之研究計畫經費進用之人員。
    接受中央機關補助及特種基金進用之人員,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三、擔任臨時約聘(僱)人員,應具資格條件如下:
(一)經公立醫院檢查體格合格,具有擬任工作所需之知能條件。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接受中央機關補助或委託研究經費進用之臨時約聘(僱)人員,應依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辦理。
    臨時約聘(僱)人員應具之知能條件及報酬標準如附件一。


四、臨時約聘(僱)人員工作期限,依契約規定。聘(僱)用期間如聘僱
    用經費不足,應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受聘(僱)人已屆滿六十
    五歲、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應即辦理退休。


五、臨時約聘(僱)人員應訂立契約,並俟簽妥契約後始予報到。契約內
    容如下:
(一)聘(僱)用期間。
(二)擔任工作內容。
(三)聘(僱)用期間報酬。
(四)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解聘(僱)原因。
(五)其他必要事項。
    契約書格式如附件二。


六、臨時約聘(僱)人員之報酬應視工作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應具備
    之知能條件,依附件一報酬標準表薪點,折合通用貨幣後於聘(僱)
    用契約中訂定之。


七、臨時約聘(僱)人員,除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外,不適用公
    務人員任用法、俸給法、考績法、退休法、撫卹法、保險法、約聘僱
    人員離職儲金辦法、死亡撫慰金等法規之規定,於取得公務人員任用
    資格後,其依本要點聘(僱)用之年資,不予採計提敘俸級,亦不得
    併計為退休年資。


八、各機關於聘(僱)用經費可容納範圍內,得比照行政院當年度核定之
    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九、臨時約聘(僱)人員於聘(僱)用期間死亡,其死亡當月之報酬准予
    支給。


十、臨時約聘(僱)人員之給假,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
    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十一、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進用臨時約聘(僱)人員,以公開甄選為原
      則。


十二、本府暨所屬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
      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約聘(僱)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
      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
      用。但機關首長就任前,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已於本
      機關或所屬機關擔任臨時約聘(僱)人員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不受迴避進用規定之臨時約聘(僱)人員,不包括原契約
      之期限屆滿或其他原因終止後,由機關首長另訂契約進用之情形。
      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期間內,不
      得新進用臨時約聘(僱)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