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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05 07:3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1 年 04 月 06 日
1.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彰化縣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之認定等事宜,設彰化縣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2.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辦理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調查及認定等案件。
   (二)辦理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之調查及認定等案件。
3.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指定之;其餘委員由本府教育處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處指派代表。
   (二)法律、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
   (三)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
   (四)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
   (五)家長團體代表。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專家學者、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4.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聘期內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5.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幼兒教育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6.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未指定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不適任人員之認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之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本會開會時,得經會議決議邀請當事人、關係人、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指派之人員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
7.本會委員關於案件調查、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8.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惟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
9.本會必要時,得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前項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名,其中二名須具有幼兒教育相關專業經驗或兒童及少年保護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