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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處理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統一裁罰基準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
   之一、第三十八條之二及第三十九條規定所為之行政罰鍰,依循比例原則
   予以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行政裁罰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行政訴訟之
   行政成本,提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程序如下: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
        之一、第三十八條之二及第三十九條規定之事件,由本府作成裁
        處書,並依法送達受處分人,受處分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依行
        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事件,情節重大者,得由本府作成勒令
        歇業處分,並將裁處書依法送達受處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