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單位為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第三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設籍彰化縣之縣民或實際居住於彰化縣之外籍、大陸及港澳人士,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被害人及其家屬、子
女,且係各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委辦單位社工人員列案之輔導對象。
本辦法之申請人為被害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執行保護工作之機構或人員。
前項執行保護工作之機構或人員,係指醫療機構、諮商輔導專業人員、律師、社會工作師(員)、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及其他經本府認定之
專業人士。
第四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如下: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
三、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
四、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五、房屋租金費用。
六、子女生活費用(含教育及托育費用)。
七、機票費用。
八、其他必要費用。
第五條 本辦法補助標準如下: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依政府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核發,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最高補助三個月。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委辦單位社工人員、醫療院所社工人員或受理驗傷護士評估
無力負擔因遭受家庭暴力之當次驗傷醫療費用者。
(一) 具全民健康保險身分者,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後,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情況特殊並經本府核可者,不在此限。
(二)未具全民健康保險身分者,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給付標準或不給付項目之自付費用,補助每人每次最高新臺幣五千
元;情況特殊並經本府核可者,不在此限。
(三)驗傷醫療費用衍生之住院病房差額、伙食、日用品、看護等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費用,經認定屬必要者,得申請專案補助。
三、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
(一)個別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夫妻或家族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三)前兩目每人每次以二小時為限,最高補助時數合計以二十小時為限,情況特殊並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委辦單位
社工人員認定有必要延長者,就超過二十小時部分,得申請專案補助。
四、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每案訴訟及律師費用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但情況特殊經本府認定者,就超額費用得申請專案補助。
五、房屋租金費用: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增加一人增加補助新臺幣一千元,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千元,最多以六個
月為限,情況特殊並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委辦單位社工人員認定者,得專案申請延長補助期限。
六、子女生活費用(含教育及托育費用):
(一)補助對象為十八歲以下子女(夜間部、建教生及十六歲以上未就學者除外)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者。
(二)隔代教養之十八歲以下直系血親卑親屬(夜間部、建教生及十六歲以上未就學者除外)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者,經各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委辦單位社工人員認定有必要者,得申請專案補助。
(三)前兩目之補助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並以補助六個月為限。
七、機票費用:
(一)補助對象為被害人及其十八歲以下子女。
(二)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非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情況特殊並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
受委辦單位社工人員認定得就超額費用申請專案補助。
八、其他必要費用,得依個案情形向本府申請專案補助。
第六條 申請及核銷程序如附表一。
第七條 申請人喪失補助條件時,本府應停止補助。
第八條 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得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領取補助者,應繳回。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