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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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單位為彰化縣政府 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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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設籍彰化縣之縣民或實際居住於彰化縣之外籍、大陸及 港澳人士,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被害人及其家屬、子女,且係各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委辦單位社工人員列案之輔導對象。 本辦法之申請人為被害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執行保護工作之機構或人員 。 前項執行保護工作之機構或人員,係指醫療機構、諮商輔導專業人員、律 師、社會工作師(員)、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及其他經本府認定之專業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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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辦法補助項目如下: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 三、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 四、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五、房屋租金費用。 六、子女生活費用(含教育及托育費用)。 七、機票費用。 八、其他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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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辦法補助標準如下: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依政府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核發,每人以申 請一次為限,最高補助三個月。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或受委辦單位社工人員、醫療院所社工人員或受理驗傷護士評估無 力負擔因遭受家庭暴力之當次驗傷醫療費用者。 (一)具全民健康保險身分者,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後,每人每次 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情況特殊並經本府核可者,不在此限。 (二)未具全民健康保險身分者,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 給付標準或不給付項目之自付費用,補助每人每次最高新臺幣五千 元;情況特殊並經本府核可者,不在此限。 (三)驗傷醫療費用衍生之住院病房差額、伙食、日用品、看護等全民健 康保險不給付費用,經認定屬必要者,得申請專案補助。 三、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 (一)個別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 元。 (二)夫妻或家族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 千六百元。 (三)前兩目每人每次以二小時為限,最高補助時數合計以二十小時為限 ,情況特殊並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委辦單位社工人 員認定有必要延長者,就超過二十小時部分,得申請專案補助。 四、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每案訴訟及律師費用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但情況特殊經本府認定者,就超額費用得申請專案補助。 五、房屋租金費用: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增加一人增加補 助新臺幣一千元,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千元,最多以六個月為限,情況 特殊並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委辦單位社工人員認定者 ,得專案申請延長補助期限。 六、子女生活費用(含教育及托育費用): (一)補助對象為十八歲以下子女(夜間部、建教生及十六歲以上未就學 者除外)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者。 (二)隔代教養之十八歲以下直系血親卑親屬(夜間部、建教生及十六歲 以上未就學者除外)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者,經各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或受委辦單位社工人員認定有必要者,得申請專案補 助。 (三)前兩目之補助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並以補助六個月為 限。 七、機票費用: (一)補助對象為被害人及其十八歲以下子女。 (二)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非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 臺幣三萬元;情況特殊並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委辦 單位社工人員認定得就超額費用申請專案補助。 八、其他必要費用,得依個案情形向本府申請專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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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申請及核銷程序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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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申請人喪失補助條件時,本府應停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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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得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 ,已領取補助者,應繳回。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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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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