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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6:5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房屋稅徵收稅率自治條例
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之房屋,按其房屋現
    值課徵百分之三。
二、依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徵收
    之。
三、住家用房屋按其房屋現值依下列稅率課徵:
(一)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住家用房屋,按其房屋現值課徵百
      分之一點二。
(二)其他供住家用房屋,按其房屋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五。
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按其房屋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
施行。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