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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房屋稅徵收稅率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40357871號
法規體系: 地方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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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之房屋,按其房屋現
    值課徵百分之三。
二、依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徵收
    之。
三、住家用房屋按其房屋現值依下列稅率課徵:
(一)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住家用房屋,按其房屋現值課徵百
      分之一點二。
(二)其他供住家用房屋,按其房屋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五。
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按其房屋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