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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主管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
民國 110 年 06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一、本公告適用之漁港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之第二類漁港。

二、本府主管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以下簡稱漁港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基準如下:
   (一)海上遊樂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二十元計收。
   (二)公務船舶:免予收費。
   (三)交通船、工作船及其他船舶:
         1、交通船: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四元計收。
         2、工作船: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十二元計收。但工作船為提供漁船進出港拖船服務者,減半計收。
         3、其他船舶(包括外籍漁船):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四元計收。

三、收費方式:本國籍漁船以外船舶,依核准停泊日數計費,各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於船舶離港前,至漁港主管機關核計應繳
              漁港管理費,由繳款義務人持繳款通知書至指定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