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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3:0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及輔導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係指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所轄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
第 3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並持有本縣核發之有效鑑定證明,且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學校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身心障礙學生)。
未持有本縣核發有效鑑定證明之身心障礙疑似生,學校應依學生輔導法之規定提供服務,特殊教育教師亦應提供協助,並進行觀察及學習特殊需求評估;必要時,應為身心障礙疑似生提報鑑定。
第 4 條
學校對身心障礙學生,應依下列教學原則辦理:
一  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無障礙環境,充分參與校內外學習機會,推動融合且適  性之教育,以提升學習成效。
二  整合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教師、行政人員及相關專業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以團隊合作方式
    進行教學及提供特殊教育服務。
三  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進行課程調整,編選適當教材、採取有效教學策略,並提供相符之特殊需求領域
    課程。
 
第 5 條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評量,應依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之規定,採符合個別化評量原則,衡酌考試科目特性、學習優勢管道及個別需求,提供適當之試場服務、輔具服務、試題(卷)調整服務、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及其他必要之服務。此評量及服務需載明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且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議通過。
 
第 6 條
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班級安排,應由學校特推會視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學習需求及校內資源狀況,採取妥適之編班方式。
學校得對身心障礙學生,安排以部分時間採下列方式之一上課:
一  分散式資源班。
二  巡迴輔導班。
三  實施特殊教育方案。
第 7 條
資源班教師、巡迴輔導班教師及特殊教育方案負責之教師,除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外,應負責身心障礙學生個案管理、諮詢與有關特殊教育教學、輔導及轉銜事務之處理。
第 8 條
學校應提供有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教師有關教學、評量、輔導及其他服務之支援,校內教師及相關人員每學年至少接受特殊教育相關研習三小時。
第 9 條
學校為使身心障礙學生與一般學生共同接受教育,應辦理下列輔導及服務措施:
一、每學期檢討學生教學輔導及安置之適切性,並隨時關心身心障礙學生
    之學習狀況。
二、實施生涯輔導,並依學生能力、性向及需求,實施生活、學習、轉銜
    等各項輔導工作。
三、提供適當機會與活動安排,使一般學生認識並尊重身心障礙學生。
四、學校應主動邀請學生家長、社區人士、教師及學生擔任志工,在教師指導下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並
    對於表現優良之志工予以獎勵。
五、協助學生申請交通費、代收代辦費、獎助學金等相關教育福利補助。
第 10 條
學校應整合相關特殊教育與輔導資源,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家長所需之特殊教育知能資訊與諮詢、輔導、轉銜及其他支持服務,並辦理親職教育及特殊教育宣導活動。
第 11 條
學校校長應協調校內各單位共同辦理特殊教育工作。學校應主動連結校外支持網絡,以團隊合作方式執行身心障礙學生各項教學及輔導工作,並透過學校特推會每學期評估工作實施成效。
 
第 12 條
教師對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表現優良者,學校應依法令規定予以獎勵或以其他適當方式獎勵表揚之。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