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
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 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審議及推動學校學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 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編入班级、導師安排。

三 審議安置適切性評估,協助適應教育環境。

四 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五 審議特殊教育課程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
     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六 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業
    團隊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七 審議特殊教育學生調整評量內容及方式,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八 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九 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十 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一 評估學年度校內辦理特殊教育工作之成效。

十二 推動學校辦理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三 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七至二十一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學校校長兼任,執行秘
書一人,由校長指定特殊教育業務之處室主管擔任,其餘委員由各處室主
任、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組成,
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委員任期一年。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該校無特殊教育專長人員之學校,必要時得邀請本縣
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教師或鄰近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委員。


第 4 條
本會成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第 5 條

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
席;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會議內容應作成紀錄,逐級陳核後,並追蹤執行成效,留存備查。

本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且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

 


第 6 條
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