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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254215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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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
發展及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成立特殊教育
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

特推會之任務如下:
一 規劃及審議學校學年度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工作計畫。
二 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編入班级、導師安排。
三 審查特殊教育合作、分組或協同教學事宜。
四 審議安置適切性評估,協助適應教育環境。
五 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六 審查特殊教育課程計畫及課程調整。
七 審議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
  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
  項。
八 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
  助、學習輔具、專業團隊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九 審議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調整評量內容及方式,並通報
  或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十 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十一 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十二 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三 推動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之相關業務並評估執行成
   效。
十四 推動學校辦理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
懲機制。
十五 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第 3 條

特推會置委員七至二十一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學校校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定特殊教育業務之處室主管擔任,其餘委員由各處室主任、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與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委員任期一年。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校內無特殊教育學生者,得不予遴聘特殊教育學生或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
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該校無特殊教育專長人員之學校,必要時得邀請本縣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教師或鄰近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委員。

第 4 條
特推會成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第 5 條

特推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會議內容應作成紀錄,逐級陳核後,並追蹤執行成效,留存備查。
特推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且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
 

第 6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幼兒園為處理特殊教育幼兒之特殊教育相關事宜,應納入學校特推會審議。
前項特推會審議幼兒特殊教育相關事宜時,應增聘身心障礙幼兒家長代表及身心障礙幼兒教師代表出席。
第 7 條
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