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
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學籍於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並經特殊教
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及安置就讀於本縣縣立
高中(高中部)、公、私立中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
第 3 條
符合本辦法之身心障礙學生,其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且
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應檢附前一學年學業成績證明、綜合或日常生活
表現紀錄表證明),得於每年十月向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獎
學金,獎學金之金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每年以三十名為原則,視本府
年度預算酌予調整學生名額。
前項申請者,得檢具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一、參加各級政府機關舉辦之比賽獲獎者,應檢附得獎證明。
二、特殊優良表現者,應檢附師長推薦書。
國中與高中一年級學生,以前一階段畢業年級之成績為申請依據。國小一
年級學生不得申請。
符合前項規定之本縣身心障礙學生,每校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在三十人以
下者,得申請獎學金一名,三十一人至五十人者,得申請獎學金二名,五
十一人以上者,得申請獎學金三名。
身心障礙學生在三年內如已領取本辦法之獎學金,或領取政府其他獎學金
、教育補助費或享有公費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獎學金。
本府應依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成績排序,並依第一項名額,核發最優者獎學
金。
第 4 條
符合本辦法之身心障礙學生,其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在七十分以上,且
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應檢附前一學年學業成績證明、綜合或日常生活
表現紀錄表證明),得於每年十月向本府申請助學金,助學金之金額,每
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每年以八十名為原則,視本府年度預算酌予調整學
生名額。
審查補助應審酌申請人之家庭經濟狀況(應檢附佐證資料)及身心障礙程
度,障礙程度較重者優先。
第 5 條
符合本辦法就讀本縣縣立高中、私立國中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得依「身
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申請學雜費減免補助
。
第 6 條
符合本辦法就讀本縣公立國中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得於每年九月(申請
當年度第一學期)及三月(申請前一年度第二學期)向本府申請教育補助
費。
前項補助費之金額,視本府年度預算額度辦理。發放項目依本縣每學期發
布之「彰化縣公私立中小學學校學雜費、代收代辦費收費基準」辦理。但
已領取政府機關同性質或相關項目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第 7 條
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由就讀學校填妥申請表,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
會初審通過後,檢附證明文件,於規定日期內逕寄本府教育處申請,證件
不齊,經通知限期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 8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經費編列預算項下支應。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