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 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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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學籍於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並經特殊教 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及安置就讀於本縣縣立 高中(高中部)、公、私立中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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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符合本辦法之身心障礙學生,其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且 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應檢附前一學年學業成績證明、綜合或日常生活 表現紀錄表證明),得於每年十月向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獎 學金,獎學金之金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每年以三十名為原則,視本府 年度預算酌予調整學生名額。 前項申請者,得檢具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一、參加各級政府機關舉辦之比賽獲獎者,應檢附得獎證明。 二、特殊優良表現者,應檢附師長推薦書。 國中與高中一年級學生,以前一階段畢業年級之成績為申請依據。國小一 年級學生不得申請。 符合前項規定之本縣身心障礙學生,每校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在三十人以 下者,得申請獎學金一名,三十一人至五十人者,得申請獎學金二名,五 十一人以上者,得申請獎學金三名。 身心障礙學生在三年內如已領取本辦法之獎學金,或領取政府其他獎學金 、教育補助費或享有公費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獎學金。 本府應依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成績排序,並依第一項名額,核發最優者獎學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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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符合本辦法之身心障礙學生,其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在七十分以上,且 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應檢附前一學年學業成績證明、綜合或日常生活 表現紀錄表證明),得於每年十月向本府申請助學金,助學金之金額,每 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每年以八十名為原則,視本府年度預算酌予調整學 生名額。 審查補助應審酌申請人之家庭經濟狀況(應檢附佐證資料)及身心障礙程 度,障礙程度較重者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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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符合本辦法就讀本縣縣立高中、私立國中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得依「身 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申請學雜費減免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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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符合本辦法就讀本縣公立國中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得於每年九月(申請 當年度第一學期)及三月(申請前一年度第二學期)向本府申請教育補助 費。 前項補助費之金額,視本府年度預算額度辦理。發放項目依本縣每學期發 布之「彰化縣公私立中小學學校學雜費、代收代辦費收費基準」辦理。但 已領取政府機關同性質或相關項目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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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由就讀學校填妥申請表,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 會初審通過後,檢附證明文件,於規定日期內逕寄本府教育處申請,證件 不齊,經通知限期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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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經費編列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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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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