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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補充規定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規定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十
  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彰化縣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新生編班應於新學年度開始前完成。

三、學校新生編班由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到場督導,其編班方式如下:
  (一)國民小學:以區域策略聯盟方式辦理為原則。
  (二)國民中學:全縣統一集中辦理為原則。
  學校自行辦理新生編班,應事先將編班方式、日期、時間及地點函報本府核定後
  ,再依本準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四、學校編班後補報到新生或轉學生(以下併稱待編學生),應採公開抽籤方式編入
  該年級學生人數最少之班級就讀,其程序如下:
  (一)該年級學生人數最少之班級僅有一班時,應抽出一名待編學生編入該班;
     若待編學生僅有一名,免抽學生。
  (二)該年級學生人數最少之班級有二班(含)以上時,應先抽定一名待編學生
     ,再抽取班級並編入該班;若待編學生僅有一名,免抽學生。
  (三)如經第一次抽籤後,尚有待編學生未編排入班,則重複前二款規定之作業
     方式編排,至所有待編學生均編排入班為止。
  前項編班後補報到新生編班由學校自行辦理者,學校應填寫彰化縣所屬學校自辦
  「編班後補報到新生」編班自我檢核表,逐級核章後留校備查。
  適用特殊教育法之待編學生,其安置方式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新生編班前,學校應向法定代理人取得雙(多)胞胎學生編班意願同意書,依其
    意願編為同班或不同班,或按隨機分配結果決定就讀班級。

    依本準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重新編班,或轉入學生為雙(多)胞胎者,
    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同父母之兄弟姊妹於同一年級就讀時,得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
 

六、學校完成導師編配後,發現導師之子女就讀其任教班級,應依第四點第一項規定
  調整學生就讀班級。

七、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班級安排,應依相關規定,由學校特殊教育
  推行委員會視學生個別學習需求及校內資源狀況,採取妥適之編班方式及導師之
  安排。

八、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得依其規定辦理編班:
   (一)學校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學生有調整班級之必要,應檢附校園霸凌防
         制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簽到表函報本府備查。

   (二)學校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規定,學生有調整班級之必要,應檢附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簽到表函報本府備查。


九、學生經編班確定,不得調整就讀班級,但有第八點規定之情形、教育輔導需要或
    其他特殊原因者,得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法定代理人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教務處申請調班,但不得指定班級。
   (二)教務處受理後,應協調輔導室指派輔導老師予以瞭解及妥善輔導。經輔導老
         師瞭解、溝通及輔導確實無法解決者,召開調班委員會研議。

   (三)調班委員會由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相關組長、學校教師
         會代表(無教師會者,由年級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

   (四)會議議程得由輔導老師及原班導師報告處理情形後,提請調班委員會於一個
         月內審議,並研議相關配合措施。

   (五)如獲同意調班,得由教務處視各班人數多寡,編入人數較少之班級或適合輔
         導該生之班級,必要時得邀請擬轉入班級之導師參與調班委員會,以作為未
         來輔導學生之參考。

   (六)調班委員會決議後,由教務處通知學生及家長。
  學生調班相關配合措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調班原因係其他學生造成者,由輔導室及學務處將其列為輔導對象妥善輔導。
   (二)調班原因係原班教師造成者,由學校將其列為輔導對象,除加強視導外,
         並隨時詳細紀錄其教學與班級經營情形,必要時依教師法相關規定辦理。